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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来源: 上海洪福寺 时间:2019-03-20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法人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组织形态。但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致使其在开展民事活动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也不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近年来,宗教界多次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方式,反映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遇到的困难,迫切希望能早日得到解决。


这一问题引起了有关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以《民法总则》为依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与民政部经过共同研究,印发了《通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程序、变更、终止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将解决长期困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有利于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度。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问答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


答:《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都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答: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申请法人登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必须申请法人登记?


答: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法人登记,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


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2.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3.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人登记申请书;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章程草案。


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办理哪些事项?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变化?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八、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是否还能以宗教活动场所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答: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向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


下一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将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开展宗教、民政工作干部培训,提高他们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帮助他们熟悉了解登记工作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同时,加强《通知》的宣传,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办理法人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